新利体育平台怎么样啊(中国水协)唯一官方网站 - 政策文件 - 新利18体育新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 zh-CN 2.3政策文件 Fri, 29 Aug 2025 10:15:00 +0800 Fri, 29 Aug 2025 10:15:00 +080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8342.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8342.html Fri, 29 Aug 2025 10:15:00 +0800 沈珺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年8月15日)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为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

工作中要做到:转变城市发展理念,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更加注重集约高效;转变城市发展动力,更加注重特色发展;转变城市工作重心,更加注重治理投入;转变城市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统筹协调。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适应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新旧动能加快转换,人居品质明显提升,绿色转型深入推进,安全基础有力夯实,文化魅力充分彰显,治理水平大幅提高;到2035年,现代化人民城市基本建成。

二、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

(一)稳妥有序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发展组团式、网络化的现代化城市群和都市圈,构建布局合理的现代化城市体系。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打造世界级城市群,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成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增强中西部和东北的城市群、都市圈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城市间定位错位互补、设施互联互通、治理联动协作。加强城市群内产业链协作,优化城市群之间产业分工和空间联系。发展壮大现代化都市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同城化发展,建立健全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深化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促进通勤便捷高效、产业梯次配套、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二)增强超大特大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超大特大城市按照国家批准明确的功能定位做强做精核心功能,控制超大城市规模,合理有序疏解非核心功能,打造高质量发展主引擎。支持超大特大城市结合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支持部分超大特大城市增强对全球高端生产要素的配置能力。支持超大特大城市布局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提升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有条件的省份培育发展省域副中心城市。

(三)提高中小城市和县城承载能力。推动中小城市结合常住人口变动趋势,动态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公共服务供给,按程序稳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适时调整扩大经济规模大、人口增长快的县级市和特大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人口持续流出的城市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支持边境城镇增强稳边固边、人口集聚、安全发展能力。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

(四)因城施策增强城市发展动力。立足城市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精心培育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统筹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布局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深入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齐短板、提高水平。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冰雪经济、低空经济,培育消费新场景。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五)激活城市存量资源潜力。全面摸清城市房屋、设施、土地等资产资源底数。改造利用老旧厂房、低效楼宇、闲置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屋,建立与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需求相适应的规划调整机制。加强和规范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优化产权归集、整合、置换和登记政策,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

(六)建立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和金融等资金渠道。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基本民生保障的,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补助。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工具,吸引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稳慎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强化中长期信贷供给,发挥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融资功能,鼓励保险、信托等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加快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合作水平。优化城市开放环境和服务,营造国际化城市生活空间。打造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承担重大外事外交活动,吸引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落户。结合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建设一批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区域性开放节点城市。加强人居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持续提升世界城市日、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上海奖)影响力。

四、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

(八)系统推进“好房子”和完整社区建设。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全链条提升住房设计、建造、维护、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一体规划,建设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加快建设完整社区,完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构建城市便民生活圈。科学制定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城市环境,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加强系统集成。高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管网建设改造,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强化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千兆光网覆盖,优化算力设施建设布局,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城际、城内通勤效率,完善交通枢纽换乘换装设施布局,加强停车位、充电桩等便民设施建设。

(十)提升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加快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医养结合。健全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建设紧密型医联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住房。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兜牢民生底线。

五、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

(十一)推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水效提升行动,推广绿色低碳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控,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建立工业园区集中供能体系,推动废水、余热、固废协同处置全覆盖。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新型建材研发应用,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十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推广节能低碳生活用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持续推进“光盘行动”。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动分类网点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衔接融合。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十三)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深入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健全城市公园和绿道网络体系,建设口袋公园,推进绿地开放共享。推动重点城市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治理。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推动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设幸福河湖、美丽河湖。

六、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十四)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增强高空消防能力。实施城镇预制板房屋治理改造行动和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加强群租房整治。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动重要设施、能源、水源等分布式布局,完善抗灾设防标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以及消防安全等为重点,分级、智能、精准管控重大风险源,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十六)提高城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水平。推进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加强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传染病定点医院防治能力建设,构建分级分层分流救治体系。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推进多部门、跨城市协同,强化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联防联控。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十七)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风险谱系,健全常态化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排查整治机制。优化城市防灾减灾空间格局,增加生态屏障、隔离疏散通道,预留防灾救灾弹性空间。健全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总量充足、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科学制定巨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指挥、处置和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应急抢险救灾装备及物资前置储备。

七、促进城市文化繁荣发展

(十八)推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加强对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保护,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健全城市文化遗产普查调查制度,开展老城及其历史街区专项调查。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整体保护,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结合实际开展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加强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

(十九)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彰显中国气质、中国风范。强化城市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推动实现功能复合、密度适中、高低错落、蓝绿交织。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提升审美品位。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推动城市建筑更好体现中华美学和时代风尚。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

(二十)丰富城市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与现代化人民城市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塑造彰显文化底蕴和独特气质的城市精神。创新拓展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城市文化设施。优化城市文化产品供给,创新动漫、影视、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业态,推动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等融合发展。

八、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

(二十一)完善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发挥好“一委一办一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城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城市管理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确定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保障必要工作条件。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完善居民、企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志愿服务作用,拓宽新就业群体参与渠道。

(二十二)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打造集约统一、数据融合、高效协同的城市数字底座,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和多场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公共服务“一网通享”。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完善网格化治理机制,推进城市小微公共空间改造,整治提升背街小巷、房前屋后环境。

(二十三)加强城市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推动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用好市民服务热线,完善群众诉求响应办理机制。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加强超大社区等特殊区域治理。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好村(居)法律顾问队伍作用。健全社会安全稳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动态监测预警能力。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严密防范个人极端事件。

九、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城市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城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提高领导干部城市工作能力。健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增强政策协同性。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城市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培养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各类专业人才,打造城市领域高端智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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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8236.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8236.html Wed, 27 Aug 2025 16:18:28 +0800 沈珺 screencapture-gov-cn-zhengce-content-202508-content-7037861-htm-2025-08-27-16_16_5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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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8224.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8224.html Tue, 26 Aug 2025 09:33:00 +0800 沈珺 screencapture-mp-weixin-qq-s-k0oZaV-jBKgHTrPF2bCgfQ-2025-08-26-09_31_5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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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 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6723.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6723.html Wed, 09 Jul 2025 15:59:00 +0800 沈珺 screencapture-gov-cn-zhengce-content-202507-content-7031215-htm-2025-07-16-15_57_2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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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5〕68号)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6359.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6359.html Thu, 03 Jul 2025 11:12:00 +0800 沈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试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一批引领性、标志性制度创新,形成了一批具有较高含金量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试点经验,在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复制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复制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复制推广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复制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要因地制宜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重点推进企业和群众急需的试点举措,做好与其他改革开放试点措施的相互协调、相互衔接。要全面准确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复制推广工作的支持指导。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开放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在推动措施落地见效的同时,实施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调整优化实施举措。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任务表

国务院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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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5〕22号)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6051.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6051.html Thu, 26 Jun 2025 09:17:00 +0800 沈珺 screencapture-gov-cn-zhengce-content-202506-content-7029483-htm-2025-06-27-09_16_0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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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5307.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5307.html Mon, 09 Jun 2025 15:24:00 +0800 沈珺 screencapture-gov-cn-zhengce-content-202506-content-7027026-htm-2025-06-12-15_24_4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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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5308.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5308.html Thu, 05 Jun 2025 15:26:00 +0800 沈珺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全文如下。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监督职责,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

第三条 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有序顺畅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

对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纪委)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党组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经内部审理、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后,按照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涉及敏感特殊案件,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可以不移送派出机构审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案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监督纠错,把握量纪平衡,形成审理报告并正式反馈。

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特点规律,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派驻机构应当在派出机构反馈审理意见后,与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

第九条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

第十一条 党组讨论决定的党员处分事项,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基层纪委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相应派出机构备案。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派出机构应当按年度向派出机关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或者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机构立案审查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前款所涉党员干部同时担任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者地方纪委委员职务的,由地方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抄告主管部门党组。其中,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应当通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征求主管部门党组意见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结合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工作,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以及基层党委、基层纪委审查处理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并反馈评查结果,督促做好整改。

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工作的指导,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协作开展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纪委监委未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的,可以直接组织审理有关案件,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授权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审理有关案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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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发改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指南(2025年版)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4776.html //www.ouenter.com/category/zhengcewenjian/34776.html Tue, 03 Jun 2025 09:45:00 +0800 沈珺 为积极谋划争取更多上级资金,近日,发改委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现代基础设施体系、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民生福祉、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等8个领域,聚焦水运、水利、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等23个专项,印发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指南(2025年版)》,其中涉及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的专项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七、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专项

1.政策依据

《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支持范围

(1)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主要是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重点支持内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或所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

(2)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3)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

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

3.主要申报条件

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八、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

2.支持范围

(1)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新筹集的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通信、绿化、照明、围墙、消防、安防、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托幼、助餐、日间照料、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3.主要申报条件

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4.支持比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十四、污染治理专项

1.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2.支持范围

(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2)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3)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4)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等项目。

(5)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3.支持比例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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